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貪汙受賄辯護>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如何認定的?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1.4W)

一、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如何認定的?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是如何認定的?

正確區分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一般背信經營行為的界限,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考察:

第一,看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便利,即使對其親友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提供了幫助,也不能以本罪論處。

第二、看行為人通過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如果行為人的背信經營行為未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達到重大的程度,就不能以本罪論處。數額是否巨大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因為本條中並無行為人非法獲利及其數額大小的規定,而只有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背信經營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特別重大損失的規定,因此,劃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其標準之一,應為行為人實施背信經營行為而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或特別重大。

在這裡,國家利益遭受的重大損大與行為人非法獲利數額巨大或數額單位採取高價採購或低價銷笛雨品其至宋購門巳親灰經營管埋叩位的不合格詢品、從而將求伎經營的損失轉嫁給電仙、造成的損失數額巨大,顯然是不同的犯罪結果,不應混為一談。

第三,背信經營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此以外人員的背信經營行為不構成本罪,對於他們的背信經營行為只能追究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構成侵佔或者其他犯罪的,應以相關犯罪論處。

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親友範圍是什麼?

對有關“親友”的表述有兩種,即第一種情形中的“親友”和後兩種情形中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實踐中對於如何理解第一種情形規定的“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存在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這裡的“親友”僅指親友本人,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這裡的“親友”既包括親友本人,也包括與親友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單位。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就是國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讓親友實施一定的經營行為賺取非法利潤為特點,為親友非法謀利罪中的親友既可以是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也可以是親友本人。該罪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親友謀取非法利益,將公司的盈利業務交給自己的親友經營,以此來獲得高額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