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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招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如何認定?

貪汙受賄辯護 閱讀(7.42K)

(1)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的;

虛假招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如何認定?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的;

(3)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鑑於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採購大多采招投標制度,故需規範招投標制度的具體實施,詳細稽核投標單位資質及股東機構。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侵犯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財產權益,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66條中,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定企業高管涉嫌本罪時,需要明確下列幾個要點:

1.犯罪主體屬於特殊主體,只有國有企業、公司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才屬於本罪的犯罪主體。但是此處還需額外注意一點,此條款中的工作人員是指全體工作人員,而不僅僅單指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的人員。

2. 本罪的主觀要件上屬於主觀故意,並利用了職務便利。若主觀屬於過失或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構成本罪。

3.本罪中的親友依據立法本意,應做擴大化解釋。本罪中的“親”即“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親屬的主要分類有兩種:一是按照我國《民法典》繼承順序推定的,長期共同生活,互相之間存在一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近親屬,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等。若上述近親屬涉及血親問題,那麼血親的範疇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二是除了前述近親屬外還包括按照我國《民法典》所形成的姻親,主要包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基於婚姻關係所形成的一切親屬關係。本罪中關於親屬的定義屬於廣泛定義,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國有財產權益免受侵害。本罪中的“友”即“朋友”,是指具有友好感情基礎的親屬之外的他人。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打擊貪汙受賄的犯罪的,但是在國有企業中是很常見的,尤其是在採購的事項中,需要注意的第,對於非招投標採購,要規範合同審查及備案制度,具體研判採購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及採購慣例。在採購合同中儘量預留保證金條款,這樣即使出現質量問題或牽涉刑事犯罪,也可第一時間彌補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