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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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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一、單位行賄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 一 )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能活動及聲譽。

該罪的犯罪物件是財物。該財物一般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財物,而非某個人的財物。同時,也包括一些具有財產性質的利益,如國內外旅遊等。

( 二 )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人員以 " 回扣" 、 " 手續費 " ,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體包括以下兩種情形:一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

二是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單位行賄行為主要有:

(1)經單位研究決定的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2)經單位主管人員批准,由有關人員實施的行賄行為;

(3)單位主管人員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的行賄行為。

( 三 ) 主體要件

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 " 單位 ",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 四 )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二、單位行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的區別

一般來說,單位行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的區別界限在兩個方面。

一是犯罪主體不同。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單位,即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對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二是給予財物的物件不同:

單位行賄罪是單位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回扣、手續費;

對單位行賄罪則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的回扣、手續費。

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這裡所講的單位,根據《刑法》第30條的規定,應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區分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界限。區別在於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用單位的財物或者以單位的名義給國家工作人員等個人行賄,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行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