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死刑辯護>

死刑刑事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死刑辯護 閱讀(4.87K)

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刑法應運而生,在刑法中規定了多種罪行,不同的犯罪行為的處罰規定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的。根據相關刑事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那些犯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人民檢察院一般會判處犯罪行為人以死刑,那麼,具體來說,死刑刑事政策是怎樣規定的呢?

死刑刑事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一、死刑的刑事政策是什麼

我國的刑事政策是:既保留死刑又堅持少殺

1、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適用物件的限制:刑法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年滿75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審判時和羈押時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在審判時和羈押時流產的婦女。

3、死刑適用程式的限制:刑法48條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執行制度的限制:刑法48條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緩刑期間有犯新罪並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能判處死刑。

5、刑法分則的限制:

(1)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規定了死刑;

(2)在規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情節特別嚴重,後果特別嚴重作為死刑的判決的條件。

二、死刑的積極作用有哪些

死刑,依據法律相關規定,是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剝奪一個犯人生命的刑罰,是最古老也是最嚴厲的刑罰。

死刑對罪大惡極、嚴重危害他人和社會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處決,在嚴懲犯罪者、威懾和教育有犯罪企圖者,安撫受害者遺族、保護公民的各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以及人類倫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擁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顯著。在各類階級(或私有制)社會,作為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將像法庭、監獄、警察等國家機器一樣,擁有長期存在的合理性。

適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國家以其具體規定為準):謀殺、叛國、嚴重的故意傷害、強姦、暴力搶劫、劫持、綁架、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節極其嚴重的各類普通刑事犯罪、數額巨大的貪汙受賄等。

我國刑法中規定死刑刑事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減少乃至防止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從我國的法制史來看,死刑的發展是較為曲折的,從以往的腰斬等酷刑,到緩刑制度的發生,再發展為如今的各種死刑適用的限制性條件的誕生,可以看出,死刑的適用也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