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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

死刑辯護 閱讀(2.27W)

關於死刑的適用其實在我國還是很嚴格的,一般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在對罪犯判處了死刑之後,往往還需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來核准,那麼之後才會對罪犯執行死刑。而對死刑的適用也有嚴格的條件規定,那究竟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

一、適用死刑的條件有哪些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見死刑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二、如何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三、死刑是如何執行的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上文已經作出了講解。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如果犯罪的時候是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審判的時候是正在懷孕的婦女,那麼此時是一律不能適用死刑的。而對於已滿75週歲的老年人,則是有條件的不能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