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精神司法鑑定怎麼鑑定的?
1、以個人名義申請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不能受理的,它不能私自接受司法鑑定。
2、精神病的司法鑑定一般程式:
(1)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鑑定要求,向公檢法辦案機關提出申請;
(2)由辦案機關決定同意
(3)由辦案機關委託司法精神病醫學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精神異常,或者作案動機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為具有不可理解性、難以預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現,也可以直接委託鑑定。
3、免費的。
刑事案件的精神病鑑定,不會向當事人收費的。因為有沒有行為能力都是國家司法機關應當查明的。但你要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是有精神病史的。若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發現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形,他們也會依職權進行鑑定的。
精神司法鑑定有哪幾種形式?
1、門診鑑定。被鑑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門診、在公安或司法部門中的法醫精神病檢查室中進行的精神鑑定。
2、鑑定人外出鑑定。鑑定人到被鑑定人所在地,如監獄、拘留所等,對被鑑定人進行精神檢查後,作出鑑定。
3、住院鑑定。即被鑑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鑑定機構內,禁止會客,進行全面的檢查和連續不斷的觀察。有條件的地方,在被鑑定人的房間內可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記錄系統,這樣便於更好地觀察、記錄被鑑定人的情況,能及時正確地作出鑑定結論。住院鑑定同門診鑑定或外出鑑定相比,它的資料更全面,結論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觀察條件,受到人力和財力的限制。對精神病症狀不典型及有偽裝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進行住院鑑定。
4、缺席鑑定。在被鑑定人不在的情況下,僅根據書面及相關的旁證材料作出精神病鑑定。一般在被鑑定人死亡、失蹤、出國等不得已的情況下采用。在司法實踐中,缺席鑑定比較少見。
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程式
1.中心在一般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工作,並出具完整、規範的鑑定報告。
2.中心在實施鑑定前,鑑定人應預先閱卷,瞭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確,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係的評定要準確。
3.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鑑定的人員不少於三人(其中鑑定人不少於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後,參加鑑定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人應當簽署鑑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以《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鑑定人簽字並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鑑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並將《鑑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託機關或鑑定申請單位。
綜合上面所說的,精神病是可以進行司法鑑定的,但是還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為如果檢查出來是精神病史的話,那麼又可能在一起案件中,會減輕當事人的刑法,因此,對於這種鑑定司法部門是很看重的,就是為了讓案件可以快點水落石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