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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合同日期可行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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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合同日期可行麼?

現在司法鑑定已經被普遍應用於人們解決糾紛之中,其出具的鑑定報告具備法律效力。在一些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有時候會集中在合同簽署日期上,無法確定日期的話就影響到法院的判斷。那麼司法鑑定合同日期可行麼?我們不妨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具體瞭解。

一、司法鑑定合同日期可行麼?

檔案製成時間檢驗即通過物理或化學的方法確定可疑文書的絕對或相對形成時間,從而確定該文書的真實性。檔案製成時間是指檔案的形式、內容等各個方面形成的時間範圍,包括檔案字跡的書寫時間,檔案列印與印刷時間,檔案物質材料生產時間,檔案蓋印時間,檔案裝訂時間,檔案發行與使用時間,以及檔案在使用、保管過程中的變化,因主觀因素變更其部分內容,或增加附加標記、註釋的時間總稱。檔案製成時間檢驗,通常有兩種情況:

1、確定某一檔案或檔案中的某部分是什麼時間製成的,即檔案形成至今經歷了多少時間,多此稱為檔案絕對製成時間。

2、確定某一檔案的一部分與原文或某幾個檔案是否同時製成,即它們之間形成的先後順序,稱為檔案相對製成時間。

二、司法鑑定結果往往多久能出來?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兩個月應當是延長過的鑑定期限了。如果鑑定機構還要把時間後拖的,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況,應當屬於超時鑑定的違規行為。患者及其家屬應當積極督促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在一些省級的司法鑑定機構中,是可以開展司法鑑定合同日期的。司法鑑定機構通過專業裝置和方法,可以基本鑑定出合同的簽署日期,這對於合同糾紛案件的順利解決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做這樣的鑑定,花費的時間往往比較長,畢竟這種鑑定內容複雜,要求專業性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