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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不是去司法局,應去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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