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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鑑定假鑑和錯鑑是如何追究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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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鑑定假鑑和錯鑑是如何追究責任的?

司法鑑定機構所提供的鑑定結果必須具有客觀真實、科學公正,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於技術等原因使得司法鑑定結果出現假鑑和錯鑑。不論是技術水平問題還是司法鑑定人員徇私舞弊,只要一經發現司法鑑定從業人員所給的鑑定結果為假鑑或錯鑑就會追究其法律責任。那麼河北省司法鑑定假鑑和錯鑑是如何追究責任的呢?要想知道此問題的答案必須先從其相關的法律規定開始說起。

河北省司法鑑定假鑑和錯鑑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河北省司法廳令〔2003〕第7號(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釋出)

第一條為加強對司法鑑定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鑑定結論的科學、客觀和公正,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司法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及《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司法鑑定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和鑑定人,在鑑定活動中作出虛假鑑定、錯誤鑑定的,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三條錯誤鑑定是指鑑定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和鑑定人,因過失或者限於技術能力,在鑑定活動中違反司法鑑定有關規定,作出的不正確的鑑定結論。

虛假鑑定是指鑑定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和鑑定人,故意違背事實、違反司法鑑定有關規定,作出的不真實的鑑定結論。

錯誤鑑定、虛假鑑定由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審定。

第四條假鑑和錯鑑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假鑑、錯鑑的責任認定分別由司法鑑定機構或者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集體討論確定。

第五條鑑定機構管理人員在鑑定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鑑定人少於法定人數的;

(二)受理不屬本機構鑑定範圍或與其技術能力不相稱的案件的;

(三)指使或者授意司法鑑定人做出虛假鑑定、錯誤鑑定的;

(四)鑑定前向當事人洩露參加鑑定人員名單的;

(五)向當事人洩露有關鑑定資料的;

(六)丟失、損毀、隱匿、塗改鑑定材料的;

(七)授意當事人故意提供虛假鑑定資料的;

(八)其他違反司法鑑定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鑑定人在鑑定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鑑定結論不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二)應進行現場勘察、檢驗而未進行的;

(三)採集的資料、資料失實,致使鑑定結論明顯錯誤的;

(四)適用鑑定標準不當導致鑑定結論錯誤的;

(五)故意或過失做出與事實不符的鑑定結論的;

(六)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

(七)丟失、損毀、隱匿、塗改鑑定材料的;

(八)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

(九)其他違反司法鑑定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鑑定機構管理人員及鑑定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造成錯誤鑑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檢查、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後果嚴重的,由省司法廳取消其鑑定資格。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返還鑑定費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八條鑑定機構管理人員及鑑定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故意作出虛假鑑定的,由省司法廳取消其鑑定資格。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返還鑑定費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九條假鑑、錯鑑責任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年度內出現虛假鑑定兩例或錯誤鑑定三例以上的鑑定機構,由省司法廳予以暫緩註冊。

第十一條追究假鑑、錯鑑責任人的責任,應當自調查之日起兩個月內處理完畢;有特殊情況的,經追究責任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可延長一個月。

第十二條對假鑑、錯鑑責任人做出處理決定後,應在十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條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對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的處罰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不論是司法鑑定機構還是司法鑑定從業人員,只要滿足上述違法情形的都應追究其法律責任,輕則處分重則取消資格,如果涉及刑事犯罪的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故而司法鑑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司法鑑定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其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