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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原件被害人及其家屬能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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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原件被害人及其家屬能看到嗎?

不論是刑事訴訟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案件,如果涉及專業性問題的就需要司法鑑定機構出示其鑑定意見。雖然司法鑑定機構在受理後都會給出鑑定意見,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其鑑定結果的去向,甚至會有人有司法鑑定原件被害人及其家屬能看見嗎?這方面的疑問。小編將在下文中針對此問題做解答,看完介紹後您自會有答案了。

1、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則根據《刑法》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有義務將鑑定意見告知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也就是說只要告知鑑定結果就可以,而沒有規定要將鑑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也沒有規定必須將鑑定意見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檢視。

2、如果是行政案件的,則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也不須將原件交被害人或其家屬檢視。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對鑑定意見,偵查人員應當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5、《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八十一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進行重新鑑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鑑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

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鑑定。

6、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司法鑑定的,鑑定時當事人必須提供相關鑑定資料(包括病歷和CT等)的原件,鑑定機構在鑑定結束後,對於鑑定所用的資料應該整理成檔案進行儲存。但所儲存的資料可以通過照相、影印等形式加以固定和儲存,並不是一定要儲存被鑑定人員的病歷和CT原件,所以,司法鑑定所是不一定必須要儲存鑑定材料的原件的。

當然,如果當事人認為相關有資料以後可能不再需要使用,也可以將原件交由司法鑑定機構作為鑑定資料檔案進行儲存。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原件由公安機關代為儲存管理,原則上被害人及其家屬是看不到的,但是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將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的影印件送達到他們手裡。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收到鑑定意見覆印件後如果對於鑑定結果存有意見的,可以提出重新申請司法鑑定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