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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參考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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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參考依據是什麼?

浙江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參考依據是什麼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司法鑑定收費行為,維護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2264號)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司法鑑定收費通知如下:

1、依法經省司法行政部門稽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向委託人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按本通知的規定收取費用。具體收費專案和基準標準詳見附件。對同一鑑定類別(限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病理鑑定和文書鑑定)做兩個及以上專案(檢材)鑑定的,第二個及以上專案(檢材)鑑定按不超過基準收費標準的40%收取。

2、司法鑑定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具體收費標準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在規定幅度內協商確定。

3、涉及財產案件的文書鑑定和手印痕跡鑑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含)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不含)至5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不含)至1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不含)至2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不含)至5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不含)至1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不含)的部分,按照0.1%收取。

4、《浙江省司法鑑定收費專案和基準標準》以外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的鑑定專案收費,應報省物價局、省司法廳審批後執行。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鑑定專案收費,由委託人與司法鑑定機構協商收費,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物價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執行,原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於規範司法鑑定服務收費的通知》(浙價服〔2007〕273號)同時廢止。

浙江司法鑑定收費標準當中明確的規定,司法鑑定如果涉及財產的話,按照所涉及財產的不同比例進行收費。其他的像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的鑑定的話,都必須在浙江省當地的物價局經過審批以後才能夠執行。而且不同的司法鑑定類別的收費標準肯定是不一樣的,這個大家需要結合自己申請鑑定的內容,到當地的司法鑑定機構詳細諮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