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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鑑定規定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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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鑑定規定具體內容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司法鑑定在訴訟過程中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為了使司法鑑定工作可以更好地開展,浙江省對於司法鑑定工作中的一些事項作了詳細的規定,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提供了浙江省司法鑑定規定的具體內容,歡迎閱讀了解。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廳

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工作若干事項的意見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各市、縣(市、區)司法局:

司法鑑定制度是審判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司法鑑定在司法證明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對於促進公正司法,防止冤假錯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司法鑑定工作和人民法院鑑定委託工作,健全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制定本意見。

一、進一步規範司法鑑定委託程式

1、規範人民法院對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的選擇。人民法院鑑定委託部門應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實施<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細則》的規定確定司法鑑定機構。

2、規範委託程式。人民法院應統一司法鑑定委託書格式(見附件1),明確實施鑑定的主體、鑑定物件、鑑定事項、鑑定目的、鑑定標準、送檢材料、付費方式、雙方當事人的聯絡方式等內容。司法鑑定機構不得直接接受當事人提交而未經人民法院確認的材料。

3、規範鑑定費用的收取。鑑定費用由司法鑑定機構收取,收費金額按有關標準確定。具有繳費義務的當事人在收到繳費通知後5個工作日未交納鑑定費用的,司法鑑定機構要將未交費情況書面告知人民法院鑑定委託部門,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終止鑑定。

二、健全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4、完善出庭作證制度。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共同完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制度。訴訟中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司法行政部門對未經人民法院同意拒不出庭作證的司法鑑定人依法予以處罰。

5、規範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式。人民法院鑑定委託部門委託鑑定時,應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相關權利義務,包括需提交書面申請,按規定支付司法鑑定人的出庭作證費及相關交通、住宿、伙食等費用。在當事人書面提出申請後,由人民法院審判部門確定司法鑑定人出庭費用專案及金額並通知申請的當事人。

人民法院應統一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3),明確出庭作證的時間、地點、聯絡人、聯絡方式等。

6、規範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程式。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具體理由。經人民法院審判部門審查同意,由人民法院鑑定委託部門至少在開庭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司法鑑定機構,並附當事人的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當事人不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但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司法鑑定人不能因為未預交出庭費用而免除出庭作證責任。司法鑑定人的出庭費用由人民法院確定承擔方。

7、為司法鑑定人出庭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庭的名稱、審判活動區佈置和國徽懸掛問題的通知》(法發〔1993〕41號)要求,為出庭作證的司法鑑定人提供鑑定人席。審判長應正確引導對司法鑑定人的質詢。與鑑定意見無關的問題,司法鑑定人可以拒絕回答。經人民法院同意,司法鑑定人可以視訊方式作證。人民法院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護司法鑑定人的人身安全。

三、進一步加強司法鑑定監督管理

8、加強司法鑑定事前監管。司法行政部門要統一、細化鑑定技術標準在我省的適用規範,監督司法鑑定機構按《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等規定從事司法鑑定執業活動;組織司法鑑定機構開展能力驗證,並將驗證結果向人民法院通報。人民法院可將鑑定專案是否通過能力驗證作為鑑定委託的參考依據。

9、加強司法鑑定事中監管。司法鑑定機構要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規範檢材的收集和儲存,實現鑑定過程的有效控制。司法鑑定機構對鑑定的全過程應進行視訊監控,對未成年人的視訊監控應經監護人同意,對被鑑定人隱私部位的檢查不進行視訊監控。司法鑑定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退案、拒絕鑑定,不得超範圍、超能力收案,不得多次要求補充材料、拖延鑑定時間影響案件審理。傷殘鑑定應當在臨床治療終結、功能穩定後進行。在鑑定過程中,司法鑑定人及司法鑑定機構相關人員,不得私下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等相關人員聯絡接觸。

10、加強司法鑑定事後監管。完善鑑定質量檢查監督機制,重點檢查收集檢材是否完整充分、鑑定方法是否科學、鑑定程式是否合法、分析說明是否符合邏輯、鑑定意見是否準確等情況。各市可以成立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疑難鑑定案件的論證,併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諮詢意見。人民法院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委託省人身傷害鑑定委員會和省精神病鑑定委員會進行諮詢,作為鑑定意見採信的參考依據。當事人對諮詢意見有異議的,可向案件承辦法院提出。

11、建立錯鑑責任追究制度。對出具錯誤鑑定意見造成不良後果或多次出具錯誤鑑定意見的司法鑑定機構,人民法院應停止該鑑定專案6個月至1年的委託;對出具虛假鑑定意見的司法鑑定機構,人民法院應當停止委託。對司法鑑定機構停止委託的決定由省高階人民法院作出,並通報省司法廳;司法行政部門對違法違規的司法鑑定機構及司法鑑定人應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省高階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四、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協作機制

12、加強溝通協調。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要按照《浙江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司法鑑定工作協作機制。司法行政部門要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變更、處罰等情況及時向同級人民法院進行通報。高、中級人民法院應將鑑定意見不採信情況、發現虛假、錯誤鑑定意見的情況和司法鑑定人的出庭情況、違規違紀行為等及時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通報。司法行政部門應將人民法院的通報情況作為對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等級評定、考核和司法鑑定人誠信評價和進行處罰的重要依據。各中級人民法院與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要建立司法鑑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對司法鑑定工作進行交流和研討。

13、建立司法鑑定資訊分享合作機制。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司法鑑定資訊交流,加大資訊化建設的力度,開展有關司法鑑定規定、政務資訊、資料的交流傳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可相互向對方開放本系統組織的涉及司法鑑定的業務培訓。

14、開展司法鑑定法律援助工作。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緩交、減免的方式予以司法鑑定法律援助。需司法鑑定法律援助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稽核同意,由同級法律援助機構作出援助決定。結案時人民法院判定鑑定費用由非受援人承擔的,應依法督促當事人在結案後3個月內將鑑定費用繳納給作出法律援助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

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具體問題,按系統逐級上報至省高階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廳。

附件:司法鑑定委託書

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

鑑定人出庭通知書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廳

2014年6月12日

對於訴訟雙方當事人來說,司法鑑定因為其結果的專業性,可以使得案件中的一些專業性的問題有一個權威性的結論。以工傷司法鑑定為例,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後,勞動者就可以通過司法鑑定對傷殘等級作出評定,使得法院在判決賠償標準時有一個法律上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