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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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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書的內容有哪些?

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當事人精神狀況或行為出現異常,以及和案件關係重大的證據存在異議時,就需要專門的鑑定機構利用科技手段和技術方法對這些異常情況進行鑑定,法院根據鑑定結果辨別事實真偽,作出公正判決,那麼,司法鑑定書的內容包括哪些呢?

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提出鑑定要求,向公檢法辦案機關提出申請,然後由辦案機關決定同意,由辦案機關委託司法精神病醫學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精神異常,或者作案動機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為具有不可理解性、難以預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現,也可以直接委託鑑定。

完整的司法鑑定書按照《司法鑑定文書規範》應該包括:

(一)標題:寫明司法鑑定機構的名稱和委託鑑定事項;

(二)編號:寫明司法鑑定機構縮略名、年份、專業縮略語、文書性質縮略語及序號;

(三)基本情況:寫明委託人、委託鑑定事項、受理日期、鑑定材料、鑑定日期、鑑定地點、在場人員、被鑑定人等內容;

鑑定材料應當客觀寫明委託人提供的與委託鑑定事項有關的檢材和鑑定資料的簡要情況,並註明鑑定材料的出處。

(四)檢案摘要:寫明委託鑑定事項涉及案件的簡要情況;

(五)檢驗過程:寫明鑑定的實施過程和科學依據,包括檢材處理、鑑定程式、所用技術方法、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內容;

(六)檢驗結果:寫明對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檢驗後得出的客觀結果;

(七)分析說明:寫明根據鑑定材料和檢驗結果形成鑑定意見的分析、鑑別和判斷的過程。引用的資料應當註明出處;

(八)鑑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規範,具有針對性和可適用性;

(九)落款: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寫明司法鑑定人的執業證號,同時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並註明文書製作日期等;

(十)附註:對司法鑑定文書中需要解釋的內容,可以在附註中作出說明。

司法鑑定文書正文可以根據不同鑑定類別和專業特點作相應調整。

綜上所述,司法鑑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十個方面,除了格式性的標題、編號、落款和附註以外,在基本情況中要說明實施鑑定的各種背景情況,還有涉及案件的相關情況,關於檢驗的方式、結果要一一明示,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得出鑑定的最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