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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是否能要求第二次做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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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是否能要求第二次做筆跡鑑定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如果筆跡鑑定出現造假,我能要求第二次做筆跡鑑定嗎?能換個別的地方做嗎?

筆跡鑑定如果出現造假的情況,你有權申請法院重新鑑定,這是你的法定權利,城關法庭不告訴你結果,還說“回去準備送禮去吧,不送禮贏不了”,這些都是違法行為,你有權要求重新鑑定,否則法院的行為屬於違反法定程式,據此作出的判決也是無效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你可以根據上述第三項的規定要求重新鑑定,法院必須准許,否則你可以據此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