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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書的效力影響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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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書的效力影響因素有哪些

司法鑑定書的效力影響因素有哪些?

司法鑑定書的效力影響因素有合格主體,鑑定程式,鑑定標準三者。合格主體是司法鑑定有效的前提;鑑定程式是否合法影響鑑定的效力;鑑定標準直接影響鑑定意見是否準確。訴訟證據的特徵是由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因素構成的。這三個因素是互相聯絡、缺一不可的。

(一)合格主體是司法鑑定有效的前提。

根據《決定》的規定,國家對從事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資料類鑑定以及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鑑定事項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鑑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據此,對從事已列入《決定》的司法鑑定活動,必須由持有省司法廳頒發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司法鑑定機構中有省司法廳頒發的司法鑑定執業證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這也是評判鑑定意見是否合法的前提。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只能對已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中出於偵查工作需要的事項進行鑑定,對於不是由於偵查需要而進行的司法鑑定都是無效的。對於未經登記非法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不但其作出的鑑定意見無效,根據司法部《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由省司法廳責令其停止司法鑑定活動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鑑定程式是否合法影響鑑定的效力。

現代法治理念體現了訴訟的程式正義的價值觀。司法鑑定程式是否合法,直接影響到鑑定意見的準確性。如對傷害案件中視力傷害的鑑定有關機關的規範性檔案規定了必須在受傷三個月以後進行鑑定,如果鑑定意見在三個月內做出的就可能導致鑑定意見的準確性。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司法部《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試行)》進行鑑定,否則就有可能導致鑑定意見的無效和不被法官採信。

(三)鑑定標準直接影響鑑定意見是否準確。

當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其他一些機關各自都制定了相關的鑑定標準,鑑定標準不統一往往造成司法鑑定意見的不一致,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利益和法院對鑑定意見的採信。2004年12月15日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執行〈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鑑定標準(試行)〉的通知》(浙高法〔2004〕264號),在訴訟中司法鑑定必須嚴格引用法院目前適用的鑑定標準和相關的技術標準。比如交通事故的傷殘等級鑑定就不能適用工傷事故的傷殘等級鑑定標準,但是對於上下班途中機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就應適用工傷事故的鑑定標準,這是因為國家已明確上下班途中機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綜述,司法鑑定的效力是受到影響的,在鑑定過程中要求鑑定員一定要確定好合格的主體,保證過程的準確性,客觀公正的給予結果。只有這樣的結果在法庭上才能經得起辯論經得起檢驗,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案件的進一步發展才有推動作用,反之則會造成資源的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