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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的法律責任

司法鑑定 閱讀(1.57W)

目前對鑑定人法律責任的確立方式是以機構責任為主,鑑定人(自然人)責任為輔。我國現行司法鑑定機構大多數是行政機構或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機構,主要確立的是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也有一些民事責任的規定。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因徇私舞弊、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鑑定錯誤導致錯案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追究責任。
其他鑑定人因鑑定結論錯誤導致錯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鑑定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