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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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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費用標準?

在現在的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審理中,因為審判人員對建設工程不瞭解,對案件的審理都是採用司法鑑定為基礎的,因此在案件的糾紛中,工程造價、工程質量等司法鑑定會造成高額的費用,那麼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費用是怎麼規定的呢?本站為您解答。

一、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費用的標準

1、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2、司法鑑定執行收費標準基準價,參考《司法鑑定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基準價》。

3、在《司法鑑定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基準價》以外的鑑定專案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許可權。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鑑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

5、協商收費原則,《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第九條:“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提供司法鑑定服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並載明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爭議解決辦法等條款。”

【建設工程糾紛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常見的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收費,在《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均未作出規定。此類司法鑑定收費標準,依賴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相關規定。

法院入選名冊資格控制、司法局登記註冊公告行政許可、物價局的行政價格管理,最終對司法鑑定收費的控制,造成個別司法鑑定收費逐年增高,個別司法鑑定人員地位超越法院審判權力。

二、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費用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該規定表明,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提出鑑定申請。司法鑑定依當事人申請啟動。若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然而,《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規範全省房地產案件鑑定工作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委託鑑定:(一)建築物質量存在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人身和財產安全危害,當事人對質量是否合格存在爭議的;(二)建築物未經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三)當事人惡意串通,故意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損害國家或公眾利益的;(四)當事人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導致房地產合同無效的;(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的。”

該規定表明,在當事人不申請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就涉及到安全隱患、損害國家或者公眾利益等情形依職權進行鑑定。

顯然,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鑑定只能依當事人申請啟動,而根據安徽省高院的意見,則在當事人不申請啟動鑑定的情形下,對一些特殊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鑑定。

不過,《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因此,關於司法鑑定是依當事人申請啟動還是法院依職權啟動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結論,即依當事人申請啟動,當事人不申請,法院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依職權啟動。

但是,法院如果依職權啟動,鑑定費應由哪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呢?是否會出現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因不願或者沒有能力預先支付鑑定費而故意不申請,而留待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情況呢?這些問題均需要最高院通過新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筆者認為,如果解決了鑑定費由哪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的問題,則需要法院依職權啟動的情形會大大降低,即司法解釋中可以規定:涉及需要鑑定的,鑑定費用由案件當事人按同等比例預先支付,鑑定費用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當一方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法官通常會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若同意,則不存在司法鑑定是否准許的評判標準問題。但是,另一方當事人往往會反對司法鑑定。此時,法官則需要做出是否准許的決定,這就涉及到准許鑑定或者不准許鑑定的標準問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僅就有爭議的事實予以鑑定,但是,何為有爭議的事實?如何評判?實踐中存在爭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文中的“是否准許鑑定的評判標準”僅限於從定性角度,訴訟請求可以成立的情況下的評判標準,若訴訟請求從定性角度本身不能成立,則也談不上准許司法鑑定的評判標準問題。

當事人訴訟請求中要求給付工程款對應的工程造價是否已經確定,確定了則無需鑑定,不確定則因存有爭議而需要鑑定。

而確定與否,關鍵看當事人是否提供了合法有效經過質證可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證據。如:是否有已完工程造價或者結算造價的書面證據?若有,且有雙方有權代表的簽字確認,則工程造價已經確定,無需鑑定;如果通過社會審價,是否有審價報告之證據?如有,且雙方當事人以及造價諮詢單位已經在審價報告中的審定單上簽字蓋章,則工程造價也已確定,無需鑑定;遇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結算的情形的,如發生了約定的情形,且有合法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則工程結算造價已經確定,無需鑑定。

此外,關於固定價合同,有些法官認為根據《司法解釋》,固定價合同不予鑑定。事實上,固定價合同分為固定單價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而兩者最根本的區別就在於工程量是否可以調整、是否按實計算,前者可以調整,後者不可調整。顯然,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的部分不予鑑定,但是,固定單價合同,因為工程量可以調整或者說按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計算,那麼如果雙方對工程量存有爭議,則需通過司法鑑定予以認定。此外,就是固定總價合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還會發生一些變更、簽證以及索賠,而就該部分而言,雙方當事人就其造價往往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即存有爭議,故即使是固定總價合同,該部分也需要通過鑑定來認定。

以上就是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費用的一些總結,在建設工程糾紛中,司法鑑定會產生高額的費用,以上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費用的標準和有關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費用的規定都簡單跟大家說明了一下,要注意一下有關案件的細節,維護自身的利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