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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條件能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 閱讀(9.4K)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但由於第六十五條只規定了“可以”,沒有規定“應當”,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辦案機關為方便自己辦案,也往往不批准取保候審。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獲准取保候審的機會比較大,應當及時申請取保候審:
1、是未成年人、七十五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或者是聾啞等殘疾人;2
、患有嚴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可能屬於從犯、脅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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