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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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