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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執行機關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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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執行機關職責是什麼

取保候審執行機關職責是什麼

取保候審執行機關職責按照法律的規定是這樣的:

(一)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二)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四)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日前,通知原決定機關。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報告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二、取保候審期限是多長

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採取多長的期限缺乏明確的規定,檢察、法院都規定在各自環節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期限重新計算,那麼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最長可能有36個月的取保候審。而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環節的期限一般都不得超過一個半月,3個階段之和也才4個半月,確定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明顯過長。

取保候審期限過長,不利於公安機關提高辦案效率,容易產生候而不審的現象,也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公安機關長時間不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常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為案件已經結案而離開居住地的現象。

三、批准逮捕後取保候審向哪個部門申請

逮捕之後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是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麼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綜上所述,有關這個問題回答如下,取保候審執行機關職責按照法律的規定了不少,舉個例子,比如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依法監督犯罪人,並且還要依照法律規定依法考察犯罪人,此外還有各種各樣的法定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