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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取保候審的審批時間沒有明確規定。但有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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