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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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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嫌疑有不適於逮捕的人或者超過羈押期限的人可以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可以繳納保證金,也可以由保證人擔保。採取保證金擔保或者採用保證人擔保由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決定。

取保候審保證人

保證人的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即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物件,就難以保證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假如保證人說的話被保證人根本就不聽,保證人臥病在床對被保證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無力監督、督促,或者保證人長期在外經商對被保證人的行為無暇顧及等等,都很難說保證人“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並沒有受到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權利,是指享有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論、遊行、示威的自由;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如果以上權利未被剝奪,即可認為“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證人未受到任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處罰、未被採取任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具體講,是指保證人未被判處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罰處罰,未被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勞動教養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處罰。這裡法律規定保證人既要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這樣,保證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證義務。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指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於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絡;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

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

保證人必須自願為被取保候審人擔保。

保證人可以是被取保候審人的親屬,也可以是被取保候審人的鄰居、朋友、單位負責人、基層組織負責人。

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他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他出具保證書。

實踐中,我遇到過丈夫取保候審妻子做保證人,妻子也是被取保候審人員的;兒子取保候審母親做保證人,母親癱瘓在床的。這些現象都是違法的。

保證人的義務: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是: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執行機關是指當地的公安機關。

保證人的責任:

1.行政責任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

2.刑事責任

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定包庇罪)

3.民事責任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同時也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保證人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應當以其保證前一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的訴訟請求數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