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說回去做材料是什麼意思?
取保侯審後,辦案機關並不中斷辦案。公安局叫去做材料,是核實案情,當事人應當隨到隨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刑法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並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不會太重。
二、什麼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法定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1、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後逃逸的;
3、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4、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5、外地戶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6、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7、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取保候審時犯罪嫌疑人要遵守什麼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因此,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被叫回去的話,應該要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處理案件,叫回去做資料一般都是屬於正常程式的,要配合調查,但同時也可以委託自己的律師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當然自己也可以通過上面相關的知識瞭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