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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解除取保候審流程?

取保候審 閱讀(3.05W)

一、什麼叫解除取保候審流程?

什麼叫解除取保候審流程?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並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稽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採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二、哪類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51條);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審;

4、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第63條);

5、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5條);

6、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公安部機關可以決定取保候審(《規定》第63條);

7、持有效護照和有效出入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審(《規則》第37條);

8、提請批准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對於需要繼續偵查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取保侯審。

綜上所述,在刑事案件中有許多專業術語,我們經常聽到的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指國家機構或檢察院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採取的措施。在取保候審期滿之後,符合解除條件的當事人,如果申請解除後,是必須要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