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不能上社保,以前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是不會改變的,取保候審不影響你繳費。如果單位沒有解除你的勞動關係,單位還是應當給你交保險的,如果單位解除關係,你也可以將保險關係轉入戶口所在地自己繳納保險到年齡了同樣可以辦理退休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取保候審”人員也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員,因為他要受到刑事訴訟法上的很多限制。所以應該按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來處理。
根據《刑訴法》第56條的規定,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二、取保候審期間期間應該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訴法》第56條的規定,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任何企業單位的職員在取保候審期間,單位都是需要暫停社保的繳納的,但是單位不能直接將犯罪嫌疑人開除,在刑事案件審結之後,單位若是與該職員依舊存在勞動關係,那麼可以恢復社保的繳納,若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那麼公民也可以自己繳納社保。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