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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懷孕期間能否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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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懷孕的婦女是可以不刑事拘留而採取取保候審的,但是前提是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若是懷孕的人涉嫌的是故意殺人罪,誰敢保證採取取保候審時她不會再犯,所以具體還是要看所犯罪行的性質。

婦女懷孕期間能否羈押?

1、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有明確規定,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拘留。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婦排除在外,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似乎根據一般推論,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樣都是在短時間內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應當類比行政拘留而規定將包括孕婦在內的特殊物件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規定並非如此。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法院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不對特殊物件免予拘留具有現實的必要性。

對孕婦不能適用死刑,但可以適用其他刑罰,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孕婦不適用死刑是指不能判處死刑,而不是不能執行死刑,所以即使罪該至死,但由於不能判處死刑,故生產以後或過哺乳期後,也不能再去判處死刑了。

一般情況下對孕婦也不採用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而是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孕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孩子出生後,根據判決結果執行相應的刑期。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時,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懷孕的婦女、患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等在羈押期間都是可以直接採取取保候審手段的,並且採取取保候審手段時,被採取一方必須提供相應的人保或者是財保,被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產生社會危害性的,應當立即取消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