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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取保候審時間的起算,一般是從批准取保候審的第二日開始計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審的條件:1、可能判處管制及以下輕刑罰的;2、可能判有期徒刑但社會危害性小的;3、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哺乳的,危害性小的;4、羈押轉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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