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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批捕最多幾次?

強制措施 閱讀(3.27W)

檢察院不批捕最多幾次?

一、檢察院不批捕最多幾次?

檢察院不批捕最多兩次,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院兩次不批捕會如何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可以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1、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怎麼補充偵查?

1.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對本院偵查部門(反貪局、反瀆職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

2.人民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偵查部門提供協助。

補充偵查的時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四、兩次退補,仍不能查明案情的怎麼辦?

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之後,需要先偵查找出確切的證據,之後才能按照既定的流程,將案件移交至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若是在審理時發現證據足,可以不批准逮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規範可以知道,最多可以不批准逮捕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