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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主義罪犯中單獨關押多久才會提請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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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端主義罪犯中單獨關押多久才會提請批捕

一、極端主義罪犯中單獨關押多久才會提請批捕?

極端主義罪犯中單獨關押30天才會提請批捕,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 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二、單獨關押的概念

單獨關押是一種刑事處罰,為了防止犯罪情節嚴重的主體在監獄之中也實施犯罪行為,會進行單獨的關押,此時也可以防止其與他人謀劃非法逃獄,當然由於各地的監獄都是比較少的,故此一般都不會被單獨的關押而是將很多的犯罪主體關在一起。

監獄不單獨關押罪犯的原因當然是為了省去不必要的司法開支,並且這種做法也有利於對罪犯進行集中管理。一般來說,監獄只會對某些情況,身份比較特殊的罪犯進行單獨的關押,大多數的罪犯都是被集中關押的。對收監的這些罪犯,只有積極的配合獄警的工作才有減刑的機會。

三、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我國這樣的執政環境下還是很少有極端主義犯罪的,但大家應該在媒體當中都聽說過極端組織,所以在我國的法律制度當中,對極端主義犯罪的相關規定是比較少的,司法機關認為有必要單獨關押就可以單獨關押,在單獨關押這件事上司法機關有絕對話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