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後派出所要錢?

強制措施 閱讀(3.22W)

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後派出所要錢?

一、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後派出所要錢?

要交錢,並且還需要符合取保的有關條件,具體法律依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二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二、取保的條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在司法實踐中,取保是犯罪嫌疑人在未進行判決之前,可以向司法機關合法申請的強制手段,相關情況必須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的基礎上進行認定的,如果不符合取保的條件的,那麼即使交錢也是不可以進行相關程式的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