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錯誤監視居住可以進行賠償嗎?
監視居住可以申請賠償
《國家賠償法》不排除錯誤監視居住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作為規範國家賠償制度的專門性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國家對錯誤監視居住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沒有排除這種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監視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採取逮捕措施以後,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家庭狀況的原因或案件訴訟時限的需要而採取的強制措施,其符合採取逮捕措施後的前提條件,又有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的後果要件。因此國家賠償法已把錯誤監視居住隱含在刑事賠償範圍內。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將錯誤監視居住列入國家賠償的範圍也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工作人員也不能在沒有任何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就隨便對當事人進行監視居住,有國家賠償制度的限制也能進一步約束工作人員的辦案過程,維護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