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監視居住有幾個階段?
(一)呈批。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二)批准。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監視居住的,辦案部門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
(三)監視居住執行地點。
監視居住應當在以下地點執行:
1、固定住處。指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
2、指定居所。指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沒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為其指定的生活居所。
3、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
(四)宣佈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宣佈監視居住,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
(五)交付執行。
偵查人員應當將被監視居住人帶至其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和有關材料送達執行的派出所,副本由派出所簽收,偵查終結時存入訴訟卷。
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關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居所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
(六)備案。
辦案部門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一小時內通過電話、傳真、網上督察系統以及直接送達法律文書影印件等形式,將被監視居住人的姓名、年齡、性別、涉嫌犯罪的行為、實施時間、實施監視居住後涉案人員所在的地點及辦案單位和主辦民警等情況報本級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備案。
(七)監督考察。
1、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民警具體負責監視居住物件的監督、考察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1)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原決定機關;
(3)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通知原決定機關;
2、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採集、錄入有關資訊。
3、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報經縣級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徵得原決定機關同意。
4、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將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報告所屬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
5、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七)監視居住後案件的辦理。
1、在監視居住期間,公安機關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
2、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案情變化及時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提請批准逮捕。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符合移送審查起訴條件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被法院判為監視居住之後會分七個階段進行處理,從呈批到監視居住執行,再到考察階段和繼續案件偵查工作,期間身份證等都會被收走,並要求嫌疑人要遵守相關規定,否則是可以逮捕的,另外若案件調查後發現嫌疑人沒有刑事犯罪,那麼是可以解除監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