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網路詐騙案中被冤枉批捕的員工什麼時候釋放?

強制措施 閱讀(1.81W)

網路詐騙案中被冤枉批捕的員工什麼時候釋放?

一、網路詐騙案中被冤枉批捕的員工什麼時候釋放?

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員工涉嫌犯罪,那麼會盡快將該人員釋放。

逮捕後的公安偵查期限是兩個月,部分情況經上級檢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是一個月,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半個月,審查起訴期間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補充偵查期限每次一個月,所以這個時間不確定,最慢可能要七個半月。這中間如果有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或者證據不足等情況,是可能被釋放的,

二、檢察院批捕的相關條文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綜上所述,批捕和逮捕是不一樣的。逮捕是指公安機關接到案件之後對案件進行初步審理,對相關人員進行逮捕,逮捕之後,公安人員還需要對被逮捕者進行詢問等等最後確實有所情況才向或者檢察院申請批捕令,如果是被冤枉的經查明很快就會被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