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檢察院批捕用家屬簽字嗎?

強制措施 閱讀(3W)

檢察院批捕用家屬簽字嗎?

一、檢察院批捕用家屬簽字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後,是不需要家屬簽字的,但需要通知家屬。逮捕令不需要家屬簽字。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二、檢察院批捕的稽核程式是怎樣的?

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2、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綜上所述,對刑事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有權作出批捕決定,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批捕,並不需要家屬簽字確認,而是應當由嫌疑人在逮捕書上簽字。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嫌疑人逮捕後會通知家屬,告知家屬逮捕的事由,這樣便於家屬在刑事偵查階段委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