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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程式

強制措施 閱讀(1.48W)

申請強制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22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財物;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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