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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多長時間內公訴 | 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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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多長時間內公訴,規定是什麼?

一、批捕以後多長時間內公訴,規定是什麼?

批捕以後多長時間內公訴的規定是: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簡易程式是20天;如果案情複雜,每個階段可能延長。

二、相關內容拓展

一般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判下來。從批捕到起訴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

1、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2、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什麼時候,要結合當地檢察院的案件量及案件複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批捕以後最長會在八個月之內對案件進行公訴,在這個八月之內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需要對於案件進行詳細的審理,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審訊的結果也是可以作為證據材料使用的。如果證據充分可以進行公訴的在這個八個月之內隨時可以提出,如果不滿足的需要進行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