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檢察院不批捕就不會到法院麼

強制措施 閱讀(2.45W)

檢察院不批捕就不會到法院麼

一、檢察院不批捕就不會到法院麼?

檢察院不批捕也可能到法院,檢察院不批捕的案子,不是說就沒事了,只是不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對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將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在案件偵查終結後,依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不予批捕的幾種情形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劉忠誠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群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綜上所述,不批捕的案子隨後起訴到法院的這種情況是很正常的,檢察院公訴的前提條件從來沒有一條規定的是必須要先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正式起訴之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關押在看守所,但提起公訴之後,參加庭審的這件事情就是強制性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