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對於刑事拘留多久放出來?

強制措施 閱讀(2.01W)

一、對於刑事拘留多久放出來?

對於刑事拘留多久放出來?

刑事拘留最長37天,但是檢察院如果批捕,那就進入逮捕,這個時間就長了,所以多久能就來要看具體案情的,比如是否可以取保,是否可以判緩刑,是否判實刑等。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刑事拘留的法律後果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處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3、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

4、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三、在解除刑事拘留時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並在該文書中寫明釋放原因。

2、對具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撤銷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

3、對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應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公安機關為需要補充偵查、要求複議複核的應變更強制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刑事拘留一般就是犯了刑事案件才會實施的行為,但對於拘留多久才放出來,這是沒有具體的規定,一般要看案件的實情,而對於刑事拘留也是有最長的時間標準,只要不超過,在任何一個時間釋放人員都是屬於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