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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階段要求當面陳述申請書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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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階段要求當面陳述申請書是否合法?

一、批捕階段要求當面陳述申請書是否合法?

批捕階段要求當面陳述申請書是不合法的,因為我們法律當中明確規定在批准逮捕這個階段的話,是需要提出一定的書面申請的。並沒有當面陳述這一個限制性要求。審查批捕階段是指公安機關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就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在日常生活當中對與審查批准逮捕的這樣的一種程式方面的要求,都是由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所作出批准的,當然檢察機關他們是可以提出一定的要求的,證據要求是包括有一些書面的申請書,還有相關的一些證據等等,但並不包括當面陳述這樣的一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