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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

強制措施 閱讀(2.35W)

1、因存款或者賬戶的特殊性質不得凍結釦劃的。
2、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釦劃。
3、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4、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5、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6、因資金的專屬性而一般不得凍結釦劃。
7、“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凍結釦劃。
8、信託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9、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10、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11、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1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13、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釦劃。
14、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15、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法院合法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