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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取保候審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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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以後取保候審條件是什麼

一、批捕以後取保候審條件是什麼?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期間注意哪些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三、批准逮捕以後的流程是什麼?

逮捕證下來,是檢察院已經批捕了,公安機關還有一定期限的偵查,然後會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決定起訴的,會移送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作出判決。根據相關規定,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要馬上執行,並且在逮捕後繼續進行偵查。在相關證據具備的情況下,檢察院會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交給法院判決。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批捕前和批捕後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都是一樣的,可是,有些人沒有注意到批捕和取保候審的條件,正好是相反的,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不能在前期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在申請取保候審這件事情上,犯罪嫌疑人自己也是,逮捕後取保候審不是那麼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