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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什麼情況下可以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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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第九條規定了,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公安機關什麼情況下可以抓人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但公安機關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必須出示相關證明檔案,符合法定程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