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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看守所多長時間可以批捕?

強制措施 閱讀(1.23W)

進看守所多長時間可以批捕?

一、進看守所多長時間可以批捕?

進看守所之後多長時間批捕,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認定,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7內進行批捕活動。進看守所意味著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了。看守所是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一般是刑事拘留,逮捕後關押在看守所。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批捕的相關條件和程式,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當事人進行合理的拘留和批捕,需要注意的是,批捕是由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准的,而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但對於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楚的,犯罪證據不足的,檢察機關可以不批准批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