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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被監視居住能否出門?

強制措施 閱讀(2.41W)

一、當事人被監視居住能否出門?

當事人被監視居住能否出門?

當事人被監視居住一般情況下不能出門,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所以監視居住期間肯定是不能上班的。

二、監視居住使用條件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新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監視居住規定

新《刑訴法》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我國新的刑事法律第75條當中規定了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比如說沒有經過相關的執行機關批准是不能夠離開被監視居住的住所的,所以如果要想隨意的出門的話,那麼不被法律允許,而且很有可能會被取消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