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定具體時間。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刑事立案後抓人的期限如下: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為: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而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需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麼時間抓人,可以立即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後先刑拘,30天內轉捕。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