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可以去香港嗎?
法律規定是不能的,連出市都不行。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執行機關的批准去外地是不可以的。
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審期間逃跑能從重處罰嗎
儘管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這並不能成為對其從重處罰的理由。
至於脫逃的情節,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取保候審採取的保證方式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繳納保證金的,對保證金予以沒收;有保證人的,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追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量刑依據,一種是法定的,一種是酌定的;又規定了三種量刑種類,即從輕、減輕、從重。從輕和減輕作為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種類,可以作為該兩種量刑種類的情節法律及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定權,但是對於從重的情節,法律及司法解釋則進行了嚴格限制,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如果司法機關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那麼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應當從重的規定就變得毫無意義了。法律及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哪些該從重,是有針對特殊情形的。
因此,從重應當以法律及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為準,不得以酌情而定。
當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都將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 同時也會危害到社會的治安和秩序,所以在發生了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會根據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進行處罰,當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後,在符合了取保候審的條件下,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