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社群戒毒是否行政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 閱讀(2.3W)

一、社群戒毒是否行政強制措施?

社群戒毒是否行政強制措施

強制隔離戒毒是行政強制措施。《禁毒法》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群戒毒的;

(二)在社群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群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關於社群戒毒的規定有哪些?

《戒毒條例

第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群戒毒,並出具責令社群戒毒決定書,送達本人及其家屬,通知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十四條 社群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群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群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群戒毒。

社群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群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群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群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群戒毒措施。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社群戒毒人員報到後及時與其簽訂社群戒毒協議,明確社群戒毒的具體措施、社群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群戒毒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社群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群民警、社群醫務人員、社群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群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群戒毒。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群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下列措施管理、幫助社群戒毒人員:

(一)戒毒知識輔導;

(二)教育、勸誡;

(三)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

(四)幫助戒毒人員戒除毒癮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社群戒毒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社群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群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社群戒毒人員在社群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群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群戒毒協議”。

吸毒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對於吸毒成癮的人員,國家司法機關有權利對其進行強制戒毒,強制幫助當事人戒毒,也是為了幫助當事人戒掉毒癮,儘早的融入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