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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批捕可以才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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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批捕可以才查嗎?

一、犯罪分子被批捕可以才查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對於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採用錄音或者錄影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接受或者依法調取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六十一條 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儲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才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影或者複製品。

物證的照片、錄影或者複製品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物的照片、錄影或者複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徵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對於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採用錄音或者錄影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接受或者依法調取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檢驗報告、鑑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六十一條 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儲存或者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保管、處理或者依法應當返還時,才可以拍攝或者製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影或者複製品。

物證的照片、錄影或者複製品經與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為真實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能證明其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物的照片、錄影或者複製品,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徵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後,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查取證,可以對犯罪分子進行一定的控制,如拘留等。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權利的,需要謹慎辦理,在犯罪事實認定後,就可以進行申請批捕,轉由檢察機關進行下一個司法審理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