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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經濟犯檢查院有權關押多久

強制措施 閱讀(1.03W)

我國經濟犯檢查院有權關押多久

我國經濟犯檢查院有權關押多久

被檢察院關押後,看是否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如果沒有拘留或者逮捕,檢察院一般是24小時內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被檢察院關押,要看是否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如果沒有拘留或者逮捕的話,一般在24個小時就需要放人,如果經濟犯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不需要進行逮捕或者拘留的話可以進行傳喚,傳喚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小時。

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後果。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對於還沒有查明具體案件的事實和案件的證據的案件,當事人如果被警察關押進行審問,那麼是可以適用相關的規定的。一般來說這種關押是需要在二十四小時內釋放當事人的,當然了,如果案情複雜或者重大,也是可以申請延期的,延長至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