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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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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一家公司建立之初都會設立各個部門進行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用來促進公司的有效發展。其中公司會有相應的監督部門即監事會對公司的各大事項進行監督管理,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那麼,如何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呢?根據有關規定,監事會的獨立性體現在保證監事會的經費和監事任選的獨立性。

如何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

一、如何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定,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監事會的職權範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檔案,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 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複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確保監事會充分發揮監督作用,還必須使監事會更具獨立性。監事會只有擺脫董事會的制約和影響,不必依賴董事會,才能真正起到監督作用。因此,應從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保證監事會的經費。對監事會活動所需之日常經費,應規定事先單獨劃撥,保證充足需要。而對於執行職務臨時所需費用,應借鑑日本商法第279條第2款之規定,監察人因執行職務請求預支費用時,公司非證明其費用對監察人執行職務無其必要,不得拒絕。

2、監事選任的獨立性。我國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監選任的提名要進行明確規定。可以考慮規定由監事會自身負責提名,或由股東大會的特別委員會負責提名,儘可能擺脫董事會的操縱。

二、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列席董事會會議,對所以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

綜上所述,如何保證監事會的獨立性應將監事會的經費與任選確保完善。同時監事會對於每個公司來說具有監察制約的作用,使得公司的運營更加規範化。在監事會相關工作人員履行監事會的職責時,應保持公正公平的心態對待公司監察事務,確保公司健康有益發展。